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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定
2024-07-08 来源:深圳红十字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第二条 采购标准按照市政府、市财委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三条采购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市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实行法人负责制,应该成立由办公室、经办部门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该做书面记录,并进行公告。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办公室应根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第五条采购流程

  1.经办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内容、预算金额、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备选供应商名单、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确定供应商的评分方式和评审标准、评审成员等。

  2.经办部门将采购方案报办公室审查,由办公室对采购方案提出会签意见后,经办部门将采购方案报会会领导或党支部委员会,会领导或会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后启动采购工作。

  3.经办部门根据采购方案确定的采购方式、评分方式和评审标准开展采购工作,出具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审报告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2周内签订采购合同。

  4.经办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责任。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合同、文件、询价等资料应进行有序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经办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后,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采购事项的资金来源、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应按照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金额10万元(含)以下项目(是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可由部门预算单位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的采购,经办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应列明采购详细信息),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填报采购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办公室会签意见后,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经办部门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是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可由部门预算单位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要货比三家,提供预选供应商的供货基本资料,交由会党支部委员会商议决定后,由经办部门实施,并在内部进行通告。

  第八条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确保采购透明度。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事项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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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第二条 采购标准按照市政府、市财委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三条采购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市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活动实行法人负责制,应该成立由办公室、经办部门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该做书面记录,并进行公告。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办公室应根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第五条采购流程

  1.经办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内容、预算金额、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备选供应商名单、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确定供应商的评分方式和评审标准、评审成员等。

  2.经办部门将采购方案报办公室审查,由办公室对采购方案提出会签意见后,经办部门将采购方案报会会领导或党支部委员会,会领导或会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后启动采购工作。

  3.经办部门根据采购方案确定的采购方式、评分方式和评审标准开展采购工作,出具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审报告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2周内签订采购合同。

  4.经办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责任。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合同、文件、询价等资料应进行有序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经办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验收,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后,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采购事项的资金来源、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应按照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金额10万元(含)以下项目(是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可由部门预算单位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的采购,经办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应列明采购详细信息),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填报采购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办公室会签意见后,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经办部门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是指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可由部门预算单位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要货比三家,提供预选供应商的供货基本资料,交由会党支部委员会商议决定后,由经办部门实施,并在内部进行通告。

  第八条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确保采购透明度。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事项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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