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我会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含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职责分工对本职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管领导为财务负责人;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负责日常的财务运作。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五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谁编制、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室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负责;办公室负责我会预算编制的组织、审核、汇总、上报和预算执行政策的制定、指导,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部门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紧紧围绕本单位的职责和当年的重点工作,按照“以事定费、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编制。
第九条实行全口径预算,除年度不可预见的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外,所有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按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渠道分项编制;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室年度必要的经费开支必须在编制预算时充分考虑,不得留硬缺口。
第十条各部室的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分管部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经党组会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部室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和额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预算。确因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市委市政府临时布置工作等因素需追加或调整的,10万元以下由分管部室领导审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上提交党组会审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费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剂预算项目、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预算的执行应贯彻绩效原则,每项开支应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室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年初申报的所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办公室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我会财务收支管理,所有财务收支应由办公室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室不得另行规定开支项目或另立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从本级财政部门(包括上级部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取得的收入,列入财政拨款收入,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其他收入,按指定用途使用。
依法收取的资产变价收入、利息等其他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通过非税管理系统解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经费开支管理。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纪和《深圳市红十字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开支管理制度,明确经费开支的范围、标准、报销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财务开支、重大购置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等,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研究。
各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格按程序审批、按标准开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明晰经费使用权责,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六条加强票据的规范管理。财务支出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银行票据、税务发票以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我会应加强各类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使用与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各项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做好票证的申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核销,当年支出的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核销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核销的,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核销完毕。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应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票据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各项开支的支付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落实。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当年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零余额账户按规定收回清零。需跨年度支付的预算资金,应在年度终了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审批后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人员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账实、账款、账账的核对记录应作为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装订各项会计档案,按要求时限移交专业档案库房。暂未移交专业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应指定保管责任人,放置于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规定,出纳每月应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对连续二个月未达的账项应进行清理。
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加强各项暂存暂付款项的管理,每年应对各项长期挂账的暂存暂付款项进行一次清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家具设施配置标准》(深财资〔2018〕45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深财规〔2013〕20号)和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设备、资产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有关资产配备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严禁超标准采购高档办公用品,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评估、报告和监督等。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监管与核算,落实使用保管责任至个人,完善固定资产及办公耗材的验收、保管、领用手续,合理调配使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各部室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之前提交本部室次年所需购置、更新的固定资产明细,办公室再根据现有资产配置情况和部门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和均衡的原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年度固定资产更新购置计划。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型设备购置项目应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部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项目统一报办公室审核汇总,提交党组会审定后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盘亏财产须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使用人的责任,对到期报废的财产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人员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我会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含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职责分工对本职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管领导为财务负责人;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负责日常的财务运作。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五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谁编制、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室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负责;办公室负责我会预算编制的组织、审核、汇总、上报和预算执行政策的制定、指导,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部门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紧紧围绕本单位的职责和当年的重点工作,按照“以事定费、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编制。
第九条实行全口径预算,除年度不可预见的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外,所有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按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渠道分项编制;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室年度必要的经费开支必须在编制预算时充分考虑,不得留硬缺口。
第十条各部室的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分管部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经党组会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部室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和额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预算。确因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市委市政府临时布置工作等因素需追加或调整的,10万元以下由分管部室领导审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上提交党组会审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费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剂预算项目、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预算的执行应贯彻绩效原则,每项开支应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室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年初申报的所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办公室应及时编报部门决算,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我会财务收支管理,所有财务收支应由办公室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室不得另行规定开支项目或另立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从本级财政部门(包括上级部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取得的收入,列入财政拨款收入,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其他收入,按指定用途使用。
依法收取的资产变价收入、利息等其他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通过非税管理系统解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经费开支管理。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纪和《深圳市红十字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开支管理制度,明确经费开支的范围、标准、报销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财务开支、重大购置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等,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研究。
各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格按程序审批、按标准开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明晰经费使用权责,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六条加强票据的规范管理。财务支出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银行票据、税务发票以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我会应加强各类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使用与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各项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做好票证的申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核销,当年支出的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核销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核销的,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核销完毕。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应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票据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各项开支的支付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落实。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当年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零余额账户按规定收回清零。需跨年度支付的预算资金,应在年度终了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审批后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人员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账实、账款、账账的核对记录应作为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装订各项会计档案,按要求时限移交专业档案库房。暂未移交专业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应指定保管责任人,放置于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规定,出纳每月应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对连续二个月未达的账项应进行清理。
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加强各项暂存暂付款项的管理,每年应对各项长期挂账的暂存暂付款项进行一次清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家具设施配置标准》(深财资〔2018〕45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深财规〔2013〕20号)和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设备、资产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有关资产配备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严禁超标准采购高档办公用品,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评估、报告和监督等。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监管与核算,落实使用保管责任至个人,完善固定资产及办公耗材的验收、保管、领用手续,合理调配使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各部室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之前提交本部室次年所需购置、更新的固定资产明细,办公室再根据现有资产配置情况和部门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和均衡的原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年度固定资产更新购置计划。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型设备购置项目应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部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项目统一报办公室审核汇总,提交党组会审定后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盘亏财产须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使用人的责任,对到期报废的财产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人员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