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与接受捐赠工作,加强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救助款物规范安全使用,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但不包括人体组织、器官、血液、造血干细胞等其他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款物包括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救助物资。救灾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募捐、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救灾救助物资主要包括募捐、接收社会捐赠物资、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物资、海关罚没物资、其它公益组织拨入转交和本会自行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储备、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五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应主动结合“互联网+”的时代现状,积极采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筹资方式,加强推动网络募捐,推动募捐方式转型升级。拓展互联网、手机扫码等捐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
第六条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名誉。
第七条可通过以下形式组织募捐:
(一)大型募捐:
开展大型赈灾募捐活动的捐款,由开户银行工作人员上门直接接受捐款人的捐款,当面清点并收取现金(包括审核确认银行票据),存入银行账户,财务核对无误后开具专用捐赠收据给捐款人,银行工作人员开具现金缴款单(银行进账单)。
(二)日常募捐:
日常零星捐款由出纳直接接收,包含捐赠支票,及时缴存银行。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三)邮寄:
通过邮寄方式的捐款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取回捐款,交于财务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四)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的捐款,财务人员核对记账,并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五)募捐箱捐款:
全市投放红十字募捐箱应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扫码捐款:
用于在红十字会募捐箱、市红十字会官网、公众号及宣传材料上印制专用二维码扫码捐赠。
第三章 救灾救助资金的接受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救灾救助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将救灾救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统一账户核算、管理。建立和严格执行捐赠款物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募捐和接受捐赠款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财务要对捐款现金日清月结,编制现金收支报表,对银行存款收、支余要核对清楚,捐款的收支相关票据及时收齐并交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要序时、逐日逐笔进行登记,会计与出纳核对,财务负责人核对票据和会计凭证,对错误记录及时纠正,保证每一分捐款的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要根据捐赠人的愿意使用,定向捐款要有定向定项使用意愿书,根据捐款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捐款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三条 对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款,深圳市红十字会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对接受指定用途的捐款,捐赠方须与深圳市红十字会签署定向捐赠协议,明确捐款的用途、受益对象或单位及协议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深圳市红十字会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及时拨付,并向捐赠人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捐款有剩余的,按照捐款协议办理,捐款协议未约定的,经捐赠人同意,可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救灾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二)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 时、全面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拨付使用的内容有:捐款直接拨付受灾地区;上缴上级红十字会统筹;政府协商指定的项目或统筹;发放救灾救助慰问款;捐赠人指定项目的支出;采购救灾救助物资;支付救灾救助物资运输费用;项目运行支持;捐款拨付使用的支出方式有: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主要是发放救灾救助慰问款)。
第十七条捐款拨付使用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和手续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费用开支审批程序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由救灾救助地红十字会发函或全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10万元以下资金拨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会领导审核批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资金拨付按照我会重大议事规则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原则上实行第三方银行转账支付,对确实因需要救灾救助现场慰问发放现金支出的,由财务按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取现金,协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及时地发放,并做好相关现金发放签收手续。
第四章 救灾救助物资接受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救灾救助物资要建立登记、验收制度,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由赈济救护部指派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筹集、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依照海关总署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定的《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接收和处置海关等政府部门转交的侵权货物。
第二十二条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捐赠方需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物价部门指导价格证明、评估报告、及相关商品销售协议等)就公允价的确定,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 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 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 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作为捐赠物资的计价依据。其中:
(一)捐赠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可以凭采购发票,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二)捐赠方作为生产厂家捐赠其自产的物资,以出厂价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捐赠物资计价。(此处出厂价指生产企业出售本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商品时使用的价格,即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
(三)捐赠方作为批发或零售供应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进行捐赠时,其捐赠的物资有同类产品批发价或零售价的,以批发价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对于捐赠方既是零售供应商又是批发商,以批发价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四)物价部门提供指导价格的,以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对不能提供合理价格依据的捐赠物资,不开具捐赠票据, 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时,捐赠者须提供捐赠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的规定,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内,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经研判,对于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有权婉拒。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深圳市红十字会,如捐赠人计划捐赠物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项目运行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救灾救助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发放救灾救助物资以及救灾过程产生的检查监督、宣传等行政开支的直接费用,深圳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法律法规按规定比例提取项目运行支持费,项目运行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员认真做好物资的接收、仓储和使用管理,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簿,按捐赠物资的类别设置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
第二十八条接收捐赠实物的程序和手续;
1、接收验收:接收物资时,捐赠方需提交《深圳市红十字会物资捐赠表》、《深圳市红十字会物资捐赠函》和物资相关材料。仓管员验收物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准确清点,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接收登记表,开具接受捐赠物资收据,附上捐赠物资清单、合格证明、价格依据、捐赠意向书。
2、入库登账:根据接收实物收据,填写捐赠物资收支统计表,结出收支余,物资收据一份留存,另一份随同入库单交财务入账。
3、汇总核对:月末,核对收支及结余情况,汇总物资收付统计表,连同统计表格及相关单证,报至财会进行记账。
第二十九条捐赠物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指定救灾救助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由救灾救助地红十字会发函或全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拨付物资10万元以下资金拨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会领导审核批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重大议事规则流程办理。
1、拨出物资:根据审核批准的物资拨付通知,及时调运物资,填写出库单,开具深圳市红十字会系统通用的调拨单,经手人,仓管员、负责人签字。
2、出库登账:根据实物出库单,登记物资账簿,结出收支余,附上接受物资单位的物资调拨和出库单。
3、汇总核对:月末,核对物资收、支及结余,汇总捐赠物资收付统计表,连同统计表格及相关单证,报至财会进行记账。
第三十条仓库管理员做好仓库安全措施,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随时了解物资的状态和结存情况上报部门领导。
第三十一条年末赈济部门做好仓库管理员对仓库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填写《物资盘点表》,列出清单,经部门人审核、会领导批准后方可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捐赠褒扬
第三十二条 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三十三条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救灾救助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政府民政及审计部门、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款物的监督检查,在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分配、使用过程中,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捐赠信息反馈,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定期或不定期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与接受捐赠工作,加强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救助款物规范安全使用,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但不包括人体组织、器官、血液、造血干细胞等其他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款物包括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救助物资。救灾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募捐、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救灾救助物资主要包括募捐、接收社会捐赠物资、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物资、海关罚没物资、其它公益组织拨入转交和本会自行采购的救灾救助物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储备、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五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应主动结合“互联网+”的时代现状,积极采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筹资方式,加强推动网络募捐,推动募捐方式转型升级。拓展互联网、手机扫码等捐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
第六条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名誉。
第七条可通过以下形式组织募捐:
(一)大型募捐:
开展大型赈灾募捐活动的捐款,由开户银行工作人员上门直接接受捐款人的捐款,当面清点并收取现金(包括审核确认银行票据),存入银行账户,财务核对无误后开具专用捐赠收据给捐款人,银行工作人员开具现金缴款单(银行进账单)。
(二)日常募捐:
日常零星捐款由出纳直接接收,包含捐赠支票,及时缴存银行。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三)邮寄:
通过邮寄方式的捐款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取回捐款,交于财务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四)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的捐款,财务人员核对记账,并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五)募捐箱捐款:
全市投放红十字募捐箱应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扫码捐款:
用于在红十字会募捐箱、市红十字会官网、公众号及宣传材料上印制专用二维码扫码捐赠。
第三章 救灾救助资金的接受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救灾救助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将救灾救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统一账户核算、管理。建立和严格执行捐赠款物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募捐和接受捐赠款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财务要对捐款现金日清月结,编制现金收支报表,对银行存款收、支余要核对清楚,捐款的收支相关票据及时收齐并交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要序时、逐日逐笔进行登记,会计与出纳核对,财务负责人核对票据和会计凭证,对错误记录及时纠正,保证每一分捐款的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要根据捐赠人的愿意使用,定向捐款要有定向定项使用意愿书,根据捐款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捐款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三条 对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款,深圳市红十字会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对接受指定用途的捐款,捐赠方须与深圳市红十字会签署定向捐赠协议,明确捐款的用途、受益对象或单位及协议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深圳市红十字会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及时拨付,并向捐赠人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捐款有剩余的,按照捐款协议办理,捐款协议未约定的,经捐赠人同意,可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救灾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二)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 时、全面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募捐和接受的捐款拨付使用的内容有:捐款直接拨付受灾地区;上缴上级红十字会统筹;政府协商指定的项目或统筹;发放救灾救助慰问款;捐赠人指定项目的支出;采购救灾救助物资;支付救灾救助物资运输费用;项目运行支持;捐款拨付使用的支出方式有: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主要是发放救灾救助慰问款)。
第十七条捐款拨付使用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和手续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费用开支审批程序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由救灾救助地红十字会发函或全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10万元以下资金拨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会领导审核批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资金拨付按照我会重大议事规则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原则上实行第三方银行转账支付,对确实因需要救灾救助现场慰问发放现金支出的,由财务按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取现金,协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及时地发放,并做好相关现金发放签收手续。
第四章 救灾救助物资接受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救灾救助物资要建立登记、验收制度,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由赈济救护部指派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筹集、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依照海关总署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定的《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接收和处置海关等政府部门转交的侵权货物。
第二十二条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捐赠方需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物价部门指导价格证明、评估报告、及相关商品销售协议等)就公允价的确定,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 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 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 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作为捐赠物资的计价依据。其中:
(一)捐赠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可以凭采购发票,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二)捐赠方作为生产厂家捐赠其自产的物资,以出厂价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捐赠物资计价。(此处出厂价指生产企业出售本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商品时使用的价格,即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
(三)捐赠方作为批发或零售供应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进行捐赠时,其捐赠的物资有同类产品批发价或零售价的,以批发价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对于捐赠方既是零售供应商又是批发商,以批发价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四)物价部门提供指导价格的,以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对不能提供合理价格依据的捐赠物资,不开具捐赠票据, 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时,捐赠者须提供捐赠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的规定,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内,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经研判,对于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有权婉拒。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深圳市红十字会,如捐赠人计划捐赠物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项目运行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救灾救助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发放救灾救助物资以及救灾过程产生的检查监督、宣传等行政开支的直接费用,深圳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法律法规按规定比例提取项目运行支持费,项目运行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员认真做好物资的接收、仓储和使用管理,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簿,按捐赠物资的类别设置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
第二十八条接收捐赠实物的程序和手续;
1、接收验收:接收物资时,捐赠方需提交《深圳市红十字会物资捐赠表》、《深圳市红十字会物资捐赠函》和物资相关材料。仓管员验收物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准确清点,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接收登记表,开具接受捐赠物资收据,附上捐赠物资清单、合格证明、价格依据、捐赠意向书。
2、入库登账:根据接收实物收据,填写捐赠物资收支统计表,结出收支余,物资收据一份留存,另一份随同入库单交财务入账。
3、汇总核对:月末,核对收支及结余情况,汇总物资收付统计表,连同统计表格及相关单证,报至财会进行记账。
第二十九条捐赠物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指定救灾救助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由救灾救助地红十字会发函或全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拨付物资10万元以下资金拨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会领导审核批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重大议事规则流程办理。
1、拨出物资:根据审核批准的物资拨付通知,及时调运物资,填写出库单,开具深圳市红十字会系统通用的调拨单,经手人,仓管员、负责人签字。
2、出库登账:根据实物出库单,登记物资账簿,结出收支余,附上接受物资单位的物资调拨和出库单。
3、汇总核对:月末,核对物资收、支及结余,汇总捐赠物资收付统计表,连同统计表格及相关单证,报至财会进行记账。
第三十条仓库管理员做好仓库安全措施,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随时了解物资的状态和结存情况上报部门领导。
第三十一条年末赈济部门做好仓库管理员对仓库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填写《物资盘点表》,列出清单,经部门人审核、会领导批准后方可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捐赠褒扬
第三十二条 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三十三条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救灾救助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政府民政及审计部门、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款物的监督检查,在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分配、使用过程中,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捐赠信息反馈,救灾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定期或不定期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