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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4-09-25 来源:深圳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道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深圳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市、区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四条各区级红十字会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类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聚焦志愿服务队“一队一品牌”目标,深化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断提升红十字显示度。

  第五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七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九条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求其监护人意见或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条红十字志愿者登录“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并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核对志愿者申请资料,完成志愿者申请审核,通过“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服务纪录等活动。

  第十一条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五)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其所属红十字会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三)滥用红十字标识的;

  (四)其不当行为损害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

  (五)向所属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可向所在或市区级红十字会申请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一)依法成立,有10名以上红十字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按期进行换届;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市红十字会下属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名称统一为“深圳市红十字XX(专业领域)志愿服务队”(如深圳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各区级红十字会下属的志愿服务队可参照执行;

  (四)有稳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六条发展比较成熟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经所属红十字会批准和登记备案,可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有30名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三)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稳定的、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比较成熟的负责人和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领域和工作特色,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依托骨干志愿者,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结合专业领域、群众需求和发展方向,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注册,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其所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如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民非等组织,还需接受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向所属红十字会进行报备,不得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不得损坏红十字会的形象。

  第十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注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同时向所属红十字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结合红十字志愿者意愿及服务能力,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区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志愿者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关于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基本知识技能和志愿者安全等基础培训,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业知识、技能的,优先选派有相关专业资质、知识背景和技能经验的志愿者,并对志愿者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骨干培训,提高志愿者骨干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登记。

  第三十条市区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记录包含志愿者的真实信息、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护救助志愿服务的,应经主管红十字会批准,并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其中,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由市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评定。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由市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评定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五条区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

  区级红十字会颁发所属志愿服务队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市红十字会颁发四星级志愿者证章及下属市级志愿服务队一至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省红十字会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和终生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志愿者星级证章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模板。

  第三十六条市区红十字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推选,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相关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并从中择优遴选推荐参加市文明办、关爱办、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的评选和表彰激励活动。

  第三十七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应加强与各区文明办、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和其他志愿服务工作充分融合、一体推动,积极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市区红十字会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鼓励组织、个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四十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可依托博爱家园、红十字工作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康中心等阵地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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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4-09-25 来源:深圳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道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深圳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市、区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四条各区级红十字会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类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聚焦志愿服务队“一队一品牌”目标,深化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断提升红十字显示度。

  第五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七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九条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求其监护人意见或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条红十字志愿者登录“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并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

  红十字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核对志愿者申请资料,完成志愿者申请审核,通过“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服务纪录等活动。

  第十一条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五)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其所属红十字会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三)滥用红十字标识的;

  (四)其不当行为损害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

  (五)向所属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可向所在或市区级红十字会申请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一)依法成立,有10名以上红十字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按期进行换届;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市红十字会下属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名称统一为“深圳市红十字XX(专业领域)志愿服务队”(如深圳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各区级红十字会下属的志愿服务队可参照执行;

  (四)有稳定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六条发展比较成熟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经所属红十字会批准和登记备案,可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有30名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

  (三)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稳定的、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比较成熟的负责人和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各志愿服务组织专业领域和工作特色,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依托骨干志愿者,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结合专业领域、群众需求和发展方向,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七)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注册,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其所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如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民非等组织,还需接受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向所属红十字会进行报备,不得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不得损坏红十字会的形象。

  第十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注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i志愿”、“志愿深圳”等志愿服务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同时向所属红十字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结合红十字志愿者意愿及服务能力,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区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志愿者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关于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基本知识技能和志愿者安全等基础培训,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业知识、技能的,优先选派有相关专业资质、知识背景和技能经验的志愿者,并对志愿者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骨干培训,提高志愿者骨干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登记。

  第三十条市区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记录包含志愿者的真实信息、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护救助志愿服务的,应经主管红十字会批准,并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其中,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由市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评定。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由市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评定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五条区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

  区级红十字会颁发所属志愿服务队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市红十字会颁发四星级志愿者证章及下属市级志愿服务队一至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省红十字会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和终生红十字志愿者证章。

  志愿者星级证章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模板。

  第三十六条市区红十字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推选,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相关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并从中择优遴选推荐参加市文明办、关爱办、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的评选和表彰激励活动。

  第三十七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应加强与各区文明办、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和其他志愿服务工作充分融合、一体推动,积极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市区红十字会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鼓励组织、个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四十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可依托博爱家园、红十字工作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康中心等阵地建立“红十字志愿者之家”,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活动空间和交流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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