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合法、真实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语言表达清晰准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四)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受表彰名单;
(七)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工程招标;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深圳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深圳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等;
(三)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实地活动,如大型活动等;
(六)其他合法渠道途径。
第七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各部室拟制各类公文时,应做好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经办部室及经办人应在发文签批单“公开方式”栏就“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属性提出拟办意见,随公文一并签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印发时应当公文“附注”位置标注“主动公开”字样,经办人须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和其他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必须主动公开的,均须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四)社会捐赠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须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机关各部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严格落实深圳市红十字会的保密审查、信息发布等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室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局确定。明确可以公开的,可审查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向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现场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红十字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进行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会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在本制度第六条列出的发布方式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但数量、频次超出正常范围的,可按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信息,需要做撤销处理的,办公室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后,业务部宣传工作部门负责撤销。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况的部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信息公开内容错误较多,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公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信息公开内容口径不统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合法、真实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语言表达清晰准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
(四)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捐赠人监督。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受表彰名单;
(七)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工程招标;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深圳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深圳市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等;
(三)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实地活动,如大型活动等;
(六)其他合法渠道途径。
第七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各部室拟制各类公文时,应做好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经办部室及经办人应在发文签批单“公开方式”栏就“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属性提出拟办意见,随公文一并签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印发时应当公文“附注”位置标注“主动公开”字样,经办人须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和其他公文,按照办理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必须主动公开的,均须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四)社会捐赠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须列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机关各部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严格落实深圳市红十字会的保密审查、信息发布等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室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局确定。明确可以公开的,可审查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向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现场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红十字会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进行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会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在本制度第六条列出的发布方式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深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但数量、频次超出正常范围的,可按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信息,需要做撤销处理的,办公室审核并报会领导批准后,业务部宣传工作部门负责撤销。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况的部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信息公开内容错误较多,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公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信息公开内容口径不统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