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道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红十字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实施和数字化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由深圳市红十字会组织实施或联合实施的各类人道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三)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原则。
(四)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评估。根据立项原则,评估所关注的具体社会问题,精准识别受益群体,并就项目周期、预算、资源、风险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评估。立项评估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专家等参与。
立项评估完成后,需编制书面项目立项书。
(二)立项审批。项目执行部室经内部呈批并报分管副会长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会长审定。重大项目或大于10万元资金项目,经部室合议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批准。
(三)签订协议。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要求等,可与捐赠方、受益方或项目委托执行方(合作方),签署双方或者多方的捐赠协议、项目实施协议等。
第三章 项目筹资
第五条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可同步开展项目公开定向筹资募捐。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等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可开展线上及线下的公开募捐,推进项目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 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等应及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执行部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与执行,项目人员(含项目委托方、联合执行方人员)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实施,不得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损害捐赠方、红十字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九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在项目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制定项目督导和评估计划以便实地开展,确保项目实施过程质量。
第十条 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开展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原则上1年以上的长期项目应该进行中期评估或专业评估。评估应对项目执行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估可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在督导、评估检查中,如发现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益方反映明显欠佳、项目经费无法保障、项目执行方未
按实施方案、合作协议执行,或者可能给红十字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等情况时,项目执行部室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执行部室应联合项目合作方或督促项目委托执行方,按照捐赠协议、项目协议等及时出具项目结项报告,将其作为经费结算、项目结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结项报告应当以项目协议等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财务收支、人群受益状况、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项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及时做好捐赠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结项报告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审批流程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严禁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需定期与项目执行部室就项目资产收支情况等沟通、核对,并及时报分管会领导,对重要项目资产使用提出财务意见。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一项一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尽量做到电子化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道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红十字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实施和数字化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由深圳市红十字会组织实施或联合实施的各类人道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三)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原则。
(四)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评估。根据立项原则,评估所关注的具体社会问题,精准识别受益群体,并就项目周期、预算、资源、风险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评估。立项评估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专家等参与。
立项评估完成后,需编制书面项目立项书。
(二)立项审批。项目执行部室经内部呈批并报分管副会长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会长审定。重大项目或大于10万元资金项目,经部室合议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批准。
(三)签订协议。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要求等,可与捐赠方、受益方或项目委托执行方(合作方),签署双方或者多方的捐赠协议、项目实施协议等。
第三章 项目筹资
第五条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可同步开展项目公开定向筹资募捐。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等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可开展线上及线下的公开募捐,推进项目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 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等应及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执行部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与执行,项目人员(含项目委托方、联合执行方人员)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实施,不得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损害捐赠方、红十字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九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在项目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制定项目督导和评估计划以便实地开展,确保项目实施过程质量。
第十条 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开展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原则上1年以上的长期项目应该进行中期评估或专业评估。评估应对项目执行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估可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在督导、评估检查中,如发现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益方反映明显欠佳、项目经费无法保障、项目执行方未
按实施方案、合作协议执行,或者可能给红十字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等情况时,项目执行部室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执行部室应联合项目合作方或督促项目委托执行方,按照捐赠协议、项目协议等及时出具项目结项报告,将其作为经费结算、项目结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结项报告应当以项目协议等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财务收支、人群受益状况、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项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及时做好捐赠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结项报告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审批流程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严禁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需定期与项目执行部室就项目资产收支情况等沟通、核对,并及时报分管会领导,对重要项目资产使用提出财务意见。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一项一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尽量做到电子化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