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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21 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与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指导各区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三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及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爱护红十字会形象和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市、区两级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的财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捐赠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捐赠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只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主要依据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经由捐赠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后计价;对捐赠物资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二十条  捐赠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供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资质。其中食品类需提交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医疗类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其他物资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特殊时期和特殊物资,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或结项剩余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并在同级红十字会官网予以公示,具体用途:

(一)对国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国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援、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包括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人道资源动员、基层组织发展等工作;

(四)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向对口帮扶地区实施人道救助工作;

(五)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市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应建立年度预算制度,按程序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各项目已有资金来源的,优先使用项目资金,若需动用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应于上一年度11月1日前提交会党组审议通过后,下一年度按照预算支出,若无预算,原则上不予支出。对履行应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人道救援救助职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物资、服务、工程项目等采购时,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款(物)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款(物)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款(物)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四)对一次性捐赠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特殊贡献奖牌”。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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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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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与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指导各区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三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及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爱护红十字会形象和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市、区两级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的财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捐赠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捐赠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只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主要依据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经由捐赠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后计价;对捐赠物资无法确认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二十条  捐赠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提供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资质。其中食品类需提交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医疗类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其他物资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特殊时期和特殊物资,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或结项剩余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并在同级红十字会官网予以公示,具体用途:

(一)对国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二)实施国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援、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三)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包括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人道资源动员、基层组织发展等工作;

(四)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向对口帮扶地区实施人道救助工作;

(五)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市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应建立年度预算制度,按程序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各项目已有资金来源的,优先使用项目资金,若需动用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应于上一年度11月1日前提交会党组审议通过后,下一年度按照预算支出,若无预算,原则上不予支出。对履行应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人道救援救助职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物资、服务、工程项目等采购时,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款(物)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款(物)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款(物)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四)对一次性捐赠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捐赠人,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特殊贡献奖牌”。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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