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募捐箱申请须知


第一条 申请方以单位(行业)为主体在网上下载募捐箱布放申请表单,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提出布放申请,市红十字会通过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开展募捐,募捐形式为现金捐赠和识别箱体正面的二维码扫码捐赠;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市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及使用募捐专用二维码。

第三条 设置募捐箱要按照“统一标识、协议管理、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愿意遵守本规定,接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行业),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市红十字会实地评估,符合设置条件的,经市红十字会与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市红十字会统一提供募捐箱,对募捐箱的设置应造册、登记。双方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募捐箱的具体设箱位置以方便群众捐赠和有利于红十字会形象为原则,设置地点应选择公众流量较多、方便群众捐赠以及环境安全整洁的地方。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负责募捐箱的日常清洁维护,防止募捐箱二维码被修改、涂鸦、破坏,做好箱内捐款的安全保管工作。募捐箱钥匙交由市红十字会保管。

第六条 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如发现募捐箱受损,应立即将募捐箱转移至安全场所并报告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应及时更换募捐箱。如发现有橇窃、失窃、二维码被修改、涂鸦、破坏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

第七条 募捐箱必须每年定期开箱、并做好开箱记录。特殊情况集中募集时,可以据实际情况,增加开箱次数。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员同行,两名开箱员均为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并与募捐箱放置地所属单位的协议指定专管人员共同开箱、双方签字封包,当天送缴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市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电话或实地查看,以确认布放状态,并做好巡查情况登记。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开箱后对募捐箱捐款的清点必须建立和遵循完善的制度。清点捐款应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字;或者委托银行进行清点。现金捐款和扫码捐赠的款项进入市红十字会募捐专用账户用于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捐款使用按照《深圳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深圳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审查;使用情况须向受委托设置募捐箱单位和社会公布,接收的捐款清点入帐后及时在深圳红十字会官网和公众号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和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任何一方若要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对募捐款进行清点,限期把募捐箱及其捐款交回市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对于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中工作突出、成效较好的单位,市红十字会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十二条 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市红十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收回募捐箱:

(1)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箱、监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募捐箱失窃或募捐款项遗失,二维码被修改、涂鸦、破坏,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报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经相关机构评估不再适宜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

第十三条 受委托设置募捐箱的单位挪用募捐箱款项,私自修改募捐二维码,市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